挪威角度反思台灣捷運斬人案

台灣捷運的持刀殺人事件,鄭捷瘋狂斬殺車廂內的乘客,乘客驚慌跳跑,疑犯當場被捕,身分即時被公開。事件震驚社會,疑犯鄭捷的事迹被傳閱分析,各種不同的討論展開﹕「宅男」、「他玩的暴力遊戲使他暴力」,又或是「他一定是黐線的」,不盡不實的報道與武斷的評論此起彼落。整個事故與流程似曾相識,與2011年挪威的恐怖襲擊確實有不少相似之處。不過,最大的分別應是在挪威社會的主流聲音上絕少聽到「殺人填命」的死刑論述。

挪威的Anders Breivik殺害77人,使319人受傷。然而,死刑卻不是挪威的主流想法。事件發生後,挪威第三大報章·Dagbladet做讀者調查,結果顯示國民對死刑的支持沒有因恐怖襲擊而上升,當中68%受訪者反對死刑,支持及沒有意見者各佔16%。同時,在facebook上要求對Anders Breivik執行死刑的頁面雖然存在,但直至今時今日,專頁只有1124人讚好,與已有5.2萬人讚好的台灣「無限期支持鄭捷死刑」專頁有明顯的差距。

坦白說,當年身在挪威的我,亦多少對挪威人的心態感到困惑。那時候,我的立場是「我不支持死刑,但他殺害這麼多人實是死有餘辜」不過,在挪威,我從沒得到任何知音,所有與我討論的挪威人都有類似的意見︰「要他死,還不是對他更慷慨?他應得到應有的裁決,他需要明白他所犯的罪的嚴重性,對他的罪行感到罪疚,悔過,甚至改過,才是他需要的懲罰。自由,比生命更寶貴。以他的罪行來說,他應不會再有機會重獲自由,那才是最大的懲罰。」在挪威的價值來說,活於悔疚,是最大的折磨;失去自由,原來才是最大的懲罰。

兩地法律的差異,死刑在亞洲最普遍

兩地最大的分別是台灣還有死刑法,而挪威則早在1979年取消死刑法。除了二戰的處決外,挪威最後的執法已是在1876年。沒有死刑,對這宗死恐怖襲撃,挪威最終用了兩個月時間,四十三天的聆審來達成最後裁決,犯人Breivik被判最長的刑期廿一年,並可無限期延長。就當地法律來說,這裁決已是最嚴厲的處決,挪威人亦普遍滿意裁決結果。

台灣的情況則不同,台灣仍有死刑,這次慘劇便再激發台灣對死刑的爭論。台灣的死刑法一直受到巨大爭議,死刑是否合憲是以往爭議的重點,近年的討論則關乎死刑是否有效阻止犯人犯案及道德人道上的問題。雖然現行台灣法律其實已沒有「絕對死刑」、「唯一死刑」,即是沒有任何罪行是必需要以死刑來處決,然而,面對像鄭捷的兇徒,部份台灣人似乎便認定死刑是對鄭捷最適當合理的處決,在網絡上紛紛表達死刑的必要性。

死刑的執行在台灣一直在退減。民進黨自2000年執政(陳水扁當總統),不支持死刑,結果2000到2008年,死刑人數逐年減少,由1999年的24人,到2000年便減至17人,到2002年開始減到個位數字,2006到2010年間更沒有執行任何死刑。死刑法的爭議的轉捩點是2010年國民黨吳育昇在立法院總質詢裏,質疑行政院4 年從未執行死刑,要求行政院長吳敦義表態;最後前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公開表態主張廢除死刑,拒絕執行死刑,結果她自行請辭。自2011年以來,台灣每年有個位數字的死刑處決。

究竟死刑法在廿一世紀是否仍應存在?不加入任何文化、情理或法政上的討論,單看數據,原來二戰後亞太區是死刑最普遍,處決最多人的地方。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,自2012年,全球僅有21個國家仍然執行死刑,除了美國、日本及台灣外,其餘十八個國家均是發展中國家。其中中國是每年執行最多死刑的地方,不計除不公佈的數字(中國沒有公開官方的死刑數字),處決人數是平均每年數千人。以2012年來說,中國處決多於四千多人,比第二名的伊朗314以上多達十倍以上,亦比全世界死刑的總和多達九倍。

把悲劇歸咎於精神病是掩耳盜鈴

每當社會上有一些我們無法理解的罪案,華人社會上最快最直接的反應都會認定犯人一定是「黐線」或「變態」,然後各小報一定會將某群祖的人列入為「高危份子」,藉此引起轝論。首先,精神病亦有其成因的,就算犯人是魔鬼,這個魔鬼亦是在某個特定條件與及環境下才能誕生的。以「黐線」來解釋其罪行,不過是將事物過度簡單化,並沒有阻礙同類事件發生的作用。就以挪威犯人 Breivik的聆審作例,用了最多時間討論的其實就是他究竟是「淸醒」還是「不淸醒insane」。因為若然他是被精神科醫生判斷為「不淸醒」,那他的審決便要根據精神障礙辨護,他最終可能不服用服刑,只會送往精神隔離中心進行康服。

這結果是Breivik與及挪威民眾都不願發生的,因為這便會把他的極右政治理念與及犯案動機的重要性減低,將重心放在他的精神狀態身上,這做法有如掩耳盜鈴,沒有從悲劇認淸究竟是在哪裏出錯。鄭捷的情況亦一樣,將所有罪行歸咎於他的精神狀況,那地球確實會變得很危險的,因為任何人都有機會是「變態」,是「黐線」,會作出同類型事件吧?有什麼意思呢。

兩地慘劇共通點︰犯人均希望被判死刑

鄭捷與Breivik有一個共通點,就是二人自己都希望被判死刑。如果報章報導確實,鄭捷犯案是因為厭世,希望藉死刑而結束生命;極右恐回教的Breivik亦希望可被處決,更幻想在往聆審時會遭暗殺,那他便可以為其極右組織「殉教」,激發更多人認同。如果給他們死刑,那不就代表我們認同他們以「殺人」作解決方法的邏輯及價值觀嗎?那不就代表我們正正是給他們所想要得到的嗎?

殺人是否需要賠命,確是沒有方法可辨明的。或者,悲劇的受害人才是真正有資格表態的人,他們的創傷才是悲劇真正的後遺。奪去犯人的生命,或可給受害者家屬一種最直接的心靈「慰藉」,然而,死者已逝,這是不變的事實。對親屬的創傷,就算是一個公正的裁決,亦可能永遠沒法彌補失去至親的傷害。畢竟,我們不是活在Quentin Tarantino如《黑殺令》等的復仇電影世界裏頭,人生亦不是僅有一兩小時的電影長度,最後,報復的滋味再痛快亦無法彌補失去至親的事實。如何幫助受害者親屬走過難關,更容易承受這幾乎不能承受的痛礎;如何可以妨止同類悲劇發生,才是對社會真正重要的關鍵。法律與理性,才能照亮我們應走的路吧。

原文刊於明報2014年5月24日星期日生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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